实习是学生获得生产技术和管理知识,巩固所学理论,培养独立工作能力和专业技能的重要环节。为了做好我校的实习工作,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一、组织领导
全校实习工作由校长和主管教学的副校长领导,教务处和各学院(系)及专业教研室,均须在校统一领导下切实抓好学生的实习工作。
(一)教务处进行全校的实习组织和管理工作,审查和综合全校各专业的实习计划,配合各学院(系)及有关部门进行实习前的准备工作,协助解决实习中的有关问题。
(二)各学院(系)由主管教学的院长(系主任)负责实习的领导工作,组织专业系拟定实习大纲,审核实习计划,批准实习指导教师名单和实习队的组织计划,督促和帮助专业系做好实习准备工作,检查实习效果和质量,总结交流工作经验。院办公室主任应协助院长做好具体实习管理工作。
二、实习计划的制定与安排落实
(一)校实习计划按年度制定。于每年九月进行。各专业系应于九月十日前提出下一年度实习计划(不是按学期,而是按年度),经学院研究审批后,送教务处审核汇总。冶金企业的计划由教务处与有关企业单位协调确定。
(二)实习计划审核协调后,由教务处下达至各学院。各学院、系应在实习开始前一个月,派人具体组织落实实施计划,并安排食宿事宜。
(三)实习计划一经确定,一般不得轻易改动,如有特殊原因需要改动,须按审批手续报教务处备案。实习计划(时间、地点等)若有变动,应在学期末报教务处,以便及时做好调整、安排工作。
三、实习前的准备工作
(一)实习前,各系必须根据教学计划的要求,制订好实习大纲。实习人员名单和实习计划、实习大纲必须于实习前一个月寄给实习单位。
(二)到冶金系统实习,各系必须派指导教师到教务处开实习介绍信,签订实习协议书,并到实习单位具体落实实习计划,安排实习日程及师生食宿等有关事宜。
(三)实习前,各系必须做好组织工作,思想教育、安全教育工作和物质准备工作。
(四)坚持“四不准”原则:
没有实习计划,不准下厂(矿)单位实习;
没有实习大纲,不准下厂(矿)单位实习;
实习地点不落实,不准下厂(矿)单位实习;
准备工作未做好,不准下厂(矿)单位实习。
四、指导教师的配备
(一)认识实习和生产实习,每一小班必须配备2名教师,其中应有一名有教学经验、工作能力较强的讲师(或副教授)。
(二)未带过实习的教师不能作为主带实习指导教师。
五、指导教师职责
(一)实习前按规定要求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二)实习出发前,指导教师要组织学生认真学习实习大纲,向学生介绍实习计划、实习目的和要求;向学生布置撰写实习日志和报告;介绍实习单位的生产概况和有关实习活动的安全知识,宣布实习期间应遵守的纪律。
(三)实习期间,指导教师要发挥主导作用,全面负责。按实习计划和大纲要求,认真组织学生进行生产(专业)实践、参观以及现场教学活动。经常检查指导学生的实习笔记,检查完成实习任务、作业等情况,解决实习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实习质量。
(四)实习结束前,应认真做好实习成绩的考核。
(五)实习结束后,指导教师要认真做好实习总结。
六、学生实习按《安徽工业大学学生实习守则》各项规定执行。
七、学生实习成绩的考核
(一)实习成绩按五级分制记分,即:优秀(90)分以上,良好(80~90分)、中等(70~79分)、及格(60~69分)、不及格(60分以下)。
考核内容:
1、遵纪守法、安全、保密和劳动表现,占20%;
2、实习中的学习态度,掌握实习内容,完成实习日志,现场教学认真听讲等,占30%;
3、实习报告与考核成绩(考核可采用笔试与口试相结合的方法,按实习大纲要求进行)占50%;
(二)每次实习的成绩均按一门课程计算。
(三)凡实习不及格学生,均需重修,重修所需费用,由本人自理。
八、分散安排实习
(一)凡分散安排实习应由指导教师或学生提出申请,确定实习单位和实习单位指导人员 (至少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经系(院)审核后,报教务处备案。
(二)指导教师应根据实习大纲要求,结合实习单位的情况,制订实习指导书。实习期间定期指导、检查学生实习和安全纪律情况。在本市指导教师原则上应到实习单位指导;外地在5人以上的应组织巡回检查。教师与学生联系、检查、指导应有记录,分散实习学生成绩可结合学生实习日志、实习报告、实习单位鉴定意见、口试(笔试)形式综合评定。学生如未完成实习任务,成绩作不及格计。
(三)分散实习的学生应在本校指导教师和实习单位指导人员的指导下,按照实习指导书的要求,积极完成实习任务,撰写实习日志和实习报告,同时根据系(院)和指导教师的要求定期汇报实习情况。实习结束后按时返校,除向指导教师交实习报告、实习日志外,还须向系(院)返交实习回执和实习单位指导人员的鉴定意见。违反实习单位纪律规章,造成影响的,视情况给予纪律处分。
九、实习结束后,以实习队为单位进行总结,各学院在各实习队总结基础上进行学期总结。
十、实习经费开支项目及标准,按学校财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