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工大秘〔2013〕2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提高教学研究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推进学校以提高质量为核心的内涵式发展,加强教学研究项目管理,根据教育部和安徽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开展教学研究项目研究必须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循高等教育基本规律,围绕学校人才培养目标,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不断研究教育教学实践中出现的新形势、新情况、新问题,锐意改革,开拓创新,科学严谨,注重应用。
第三条 教学研究项目管理工作在学校领导下开展,分管校领导牵头组织,实行校、院两级管理,高教研究所统筹协调,以学院管理为主,项目主持人具体负责实施的管理机制。
第四条 项目管理贯彻“科学、公正、自主、高效”的原则。科学选题,集中申报,公正评审,择优立项,规范管理,绩效考评。
第五条 教学研究项目分国家级、省级和校级三级立项。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校承担和自主立项的各级各类教学研究项目。
第二章 选 题
第七条 凡属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和教育管理研究与实践方面的内容均为教学研究项目选题范围。涉及学校重大教育教学改革内容,由学校确定选题,以招标或委托形式立项研究;普遍性的教育教学与教育管理研究与实践内容,按高教研究所制订的当年《立项指南》进行选题;《立项指南》未列入,但有利于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其他研究内容,可自行选题。
第八条 国家级、省级教学研究项目根据上级制订的立项指南和有关规定进行选题。
第三章 申 报
第九条 校级教学研究项目一般每年立项一次。具体按高教研究所当年发出的工作通知和立项指南进行申报,一般在当年第三季度组织评审。
第十条 申报条件
(一)项目申请人须为学校在职教师、教学管理人员或教辅人员。申请人应具备一定的业务能力、工作基础和研究条件。
(二)所申报的项目应具备一定的教学改革基础,在人力、物力等方面应有相应的保证。相关的内容不得重复申报。
(三)本人所主持的国家级、省级和校级教学研究项目尚未结项的,不得再以负责人名义申报相应级别的项目。
第十一条 项目申报以院(部)为单位限额、集中申报。申报数量视当年具体情况确定。
第十二条 申报办法
(一)项目申报分招标申报和自由申报,项目类型分重点和一般两类。涉及学校重大教育教学改革内容,采用招标方式申报;其他项目由教师、教学管理人员等根据当年的《立项指南》自由申报。
(二)项目申请人须按有关要求,认真填写《安徽工业大学教学研究项目立项申请书》。
(三)各院(部)应认真组织本单位项目申报工作。根据本单位教学工作实际以及申请人的现实表现、业务能力、工作基础、研究条件和申报项目的价值等,严格按程序择优推荐。
第十三条 国家级、省级教学研究项目,由学校主管部门根据上级有关要求组织申报,一般在学校立项研究项目中遴选推荐。
第四章 评 审
第十四条 评审标准
(一)对高等教育教学改革与发展具有一定的理论和实践指导意义,预期研究成果具有较强的科学性、前瞻性和应用性。
(二)具有一定的学术价值和推广应用价值,对深化教学改革,提高教育质量具有较大的促进作用。
(三)有突出的创新意识和较大的改革力度,能为管理部门的决策提供理论依据和科学论证参考。
(四)有明确的研究目标、清晰的研究思路、科学的研究方案、切实的研究内容、明确的预期成果和合理的经费预算,论证严密,措施得力。
第十五条 评审方式和程序
(一)实行专家评审制。对于申报项目采取专家网络评审(或函评,下同)和专家会议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审,由专家会议评审提出立项或推荐方案,网上公示后,报主管校领导审批,确定立项或推荐申报的结果。
(二)专家网络评审。根据申报项目的学科专业特点和数量适当分组进行。每组申报材料一般由3—5个专家按照相应的评审指标体系进行评审,并根据各学院(部)的推荐意见,给予综合评分。网络评审结果作为专家会议评审的重要参考。
(三)专家会议评审。由校教学指导委员会成员组成会议评审专家委员会,并根据项目评审需要,适当聘请校外有影响的相关专家参加评审指导。专家审阅项目申报材料,对照立项指南要求,结合网络评审结果,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初定立项或推荐申报的项目名单。
(四)评审专家。学校建立专家库,作为网络评审和会议评审的专家来源。专家库按学术专家与教学管理专家相结合的原则组建,校教学指导委员会的全体成员列入专家库。入选专家库的人员,必须具有副高以上职称,且有主持校级及以上教学研究项目的经历。参加网络评审的专家,在专家库中随机选取,并实行回避制。
第十六条 校级教学研究项目的评审立项中,要妥善处理好老、中、青教师,高级、中级、初级职称教师,教育教学管理人员与教学一线教师的关系,并适当兼顾不同院(部)之间的参与面。
第十七条 省级教学研究项目申报原则上在校级立项中择优推荐。
第五章 研究资助与管理
第十八条 校级教学研究项目资助。经批准立项的校级研究项目,视不同类型(招标项目、重点项目、一般项目)给予一定的经费资助。具体资助标准,按照《安徽工业大学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及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省级以上教学研究项目资助。省级和国家级立项项目(含重大教学改革研究项目、委托教学研究项目),按照上级有关资助经费规定执行。上级未安排专项经费的,由学校按照《安徽工业大学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及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资助。同时获省、校立项的项目,按最高标准给予资助。
第二十条 资助经费实行项目主持人负责制。对于批准立项的各级各类教学研究项目,由高教研究所与财务处按项目编制财务代码,相应资助经费直接划拨到相应的项目财务代码上,由项目主持人负责日常使用管理。
第二十一条 项目经费使用。根据《安徽工业大学财务审批管理办法(试行)》(安工大〔2012〕45号)有关规定,由项目主持人签字,经所在院(部)分管教学副院长(副主任)审核(机关管理人员由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核),高教研究所备案后,到财务处报销。按计划完成任务并经结题验收和鉴定合格后的项目,其结余经费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规范经费用途。项目资助经费严格用于项目研究。其范围一般包括图书资料费用;数据采集费用;项目组成员参加会议与项目调研差旅费;设备购置和使用费用;专家咨询费;软件费用;发表研究论文版面费;项目研讨会、论证会、结题会等会议费支出;劳务费(不超过项目总经费的10%)。
第二十三条 保障项目研究。项目一经批准,其项目申请书即成为具有约束力的协议,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成员必须严格履行,不得无故终止。对无故不完成研究任务或自行终止研究任务的项目,学校将追回已支出的款项,项目负责人两年内不得申请教学研究项目。
第六章 过程管理
第二十四条 项目研究的周期。校级项目研究周期一般为两年。国家级、省级项目的研究周期按上级规定执行。高教研究所负责组织全校各类项目研究的统筹与指导,各院(部)负责本单位项目研究过程中的协调与督促。
第二十五条 项目研究的检查。高教研究所依据各项目的申请书每年组织对各类在研项目的研究情况进行检查。上半年,项目负责人按要求提交《安徽工业大学教学研究项目进展报告表》和阶段研究成果;下半年,高教研究所组织有关专家,逐一听取项目负责人阶段研究情况的汇报并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
第二十六条 项目研究计划的执行。各项目申请书确立的研究目标、任务不得随意改变或拖延进度。对在连续两次检查中发现无实质性进展的项目,原则上予以终止,并停止项目经费使用。对确因客观原因,不能按计划进行的项目,项目负责人须提出书面报告,经院(部)负责人签署意见,经学校主管部门批准后,可继续进行。
第二十七条 研究项目的变更。项目研究过程中确需对研究计划、主要人员作重大调整、变更,应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签署意见,报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否则,撤消其承担的项目,追回已拨的资助经费。
国家级、省级项目原则上不得作调整、变更,确需调整、变更研究计划、主要成员,须按规定程序办理报批手续。
第二十八条 各院(部)或有关部门,要重视和支持本单位各类项目的研究工作,加强对项目研究工作的领导、督促和指导,提供必要的条件支持,保证项目研究的进度,努力提高项目研究质量。
第七章 结题验收和鉴定
第二十九条 各类教学研究项目,在按计划完成研究任务之后均应进行结题验收和鉴定,由高教研究所协调组织有关专家对照各项目申请书承诺的研究成果进行。其中,学校招标项目、校级重点项目,由高教研究所组织实施,校级一般项目由所在院(部)组织实施。机关管理人员承担的校级一般项目按照学科专业相近的原则,归口到相关院(部)进行结题验收和鉴定。
第三十条 申请结题的项目主持人须完成下列结项工作:
(一)提交《安徽工业大学教学研究项目结项报告书》和《项目研究总结报告》。《项目研究总结报告》主要包括:(1)项目研究的总体目标与研究思路;(2)主要的研究内容、改革措施及具体实施情况;(3)项目研究成果的特色及创新情况;(4)项目研究的实践情况及效果分析(学术价值和推广应用价值);(5)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设想。
(二)提交最终研究成果(专著、论文、培养方案、教学软件等反映项目研究成果的附件材料)。论文形式的成果,须公开发表,并需相关专家进行鉴定,确属为该项目研究的实质性成果。
(三)相关院(部)或有关部门应在《安徽工业大学教学研究项目结项报告书》中填写初步鉴定意见。
(四)校级项目结题验收结果分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级,优秀比例不超过20%。
第三十一条 凡验收不合格的项目,项目主持人应写出书面说明,由所在院(部)或单位签署意见后报高教研究所。
第三十二条 省级以上(含省级)的立项项目的结题验收和成果鉴定按上级有关规定,由主管部门统一组织进行。
第八章 项目培育
第三十三条 为挖掘项目研究潜力,扶持项目研究向纵深推进,催生高水平的研究成果,对已结项的校级教学研究项目建立培育机制。
第三十四条 项目培育按申报、评审、结题验收等过程实行立项管理。确定的培育项目,学校给予一定的经费资助,并优先推荐申报省级或国家级教学研究项目。
第三十五条 培育项目的评审标准
(一)培育项目一般应有前期研究项目依托,可以是单个项目的延伸,也可以是多个项目的整合。
(二)具备基础条件。前期研究取得实质性成果,实践效果明显,受益面大,有较大的推广价值。
(三)反映创新与提高。从理论探讨、研究方法、技术路线、实践应用、成果推广等不同层面积极探索创新,能反映前导性实践应用趋向,有较好的发展前景。
(四)体现水平与特色。在相应的教学领域内的更广范围、更深层次开展研究与实践,能形成具有明显优势或特色的高水平成果。
第九章 研究成果的应用与推广
第三十六条 注重应用。对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有重要意义的项目研究成果,学校及各学院(部)应采取积极措施,促进项目研究成果在教学实践和教学管理中应用,并积极向校内其他院(部)或校外其他院校推广,使成果发挥最大效益。
第三十七条 规范实施。教学研究成果在本校教学实践中的应用,应符合教学管理要求,一般应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教学管理部门和相关教学单位应予以积极支持。
第三十八条 加强宣传推介。学校主管部门将采取不定期汇编优秀研究成果、召开教学研究项目成果报告会、择优报送有关部门作为决策参考等方式,促进优秀教学研究成果的传播与应用。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安徽工业大学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校办〔2003〕55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高教研究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