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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办〔2010〕34号安徽工业大学大学生创新学分认定暂行办法
2017-04-20 10:28     (点击: )

校办〔201034

第一条  为科学、规范创新学分认定工作,结合我校创新教育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学生科研训练计划(Student Research & Training Program,简称SRTP)的学分认定:

一、学分的获得

(一)学生在SRTP活动中,完整地参加了从文献资料综述、研究方案设计、实验研究(或设计制造、调查研究)、撰写报告或论文、书写心得体会、答辩并提交全套资料这一项目研究全过程,通过结题验收,即可获得相应的学分。

(二)结题验收以学院为单位统一组织,由校创新教育领导小组和学院创新教育活动指导小组联合组成专家组负责实施。结题验收时,项目组成员应到场共同汇报和答辩,并提供项目所形成的各项成果。

(三)学生取得的学分应在完成SRTP项目结题验收后由专家组当即评定,并明确记载在《安徽工业大学SRTP项目结题验收表》上。

二、学分的计算方法为:项目总学分=项目基本分+项目加分。

(一)项目的总学分

1.根据项目的成绩等级和参加人数确定项目基本分(表1)。

1  项目基本分

 人数

等级

1人组

2人组

3人组

4人组

5人组

优秀

3

5

7

8

9

良好

2.5

4

6

6.5

7

通过

2

3

4

4.2

4.4

不通过

0

0

0

0

0

2.根据项目性质确定项目加分(表2)。

2  项目加分

一般课题项目

重点课题项目(3<人数<5

0

1+0.2(人数-3)

(二)项目组各成员承担工作量分配

项目组各成员承担工作量的多少由项目负责人与各成员根据各人实际承担工作量的多少协商确定,填写在项目结题验收表中,经指导老师审核、评审专家组长签字认定。

(三)成绩等级标准:

1.优秀:系统、完整地完成了科研全过程、工作量大、完成质量高、创新特色较明显。

2.良好:系统、完整地完成了科研全过程、工作量较大、完成质量较高。

3.通过:系统、完整地完成了科研全过程,达到自主创新训练要求,通过结题验收。

4.不通过:未完成科研全过程、未完成立项申报书确定的科研任务,没有得到应有的训练和提高。但如有改进与完善的可能,则可在验收专家组同意的前提下,经改进与完善后,申请第二次验收。

第三条  学科竞赛的学分认定。学科竞赛的学分数按参赛获奖等级认定(表3)。

3  学科竞赛学分

鼓励奖

(参赛奖)

院级三等奖

校级三等奖

院级二等奖

校级二等奖

院级一等奖

省级三等奖

校级一等奖

国家三等奖

省级二等奖

国家二等奖

/大区一等奖

国家一等奖

省级特等奖

国际奖

0.2

04

06

10

1.5

2

4

6

8

注:团队参赛获奖的,团队中所有学生均可获得相应学分。

  同一内容或同一作品参赛多次获奖者,按其中最高奖的学分计,不累计计算。

第四条  三创教育课程体系学习的学分认定。完成必修课《创造学与创新能力开发》(40学时)及其实践环节的学习并通过考核成绩合格者,计2学分。

第五条  发表论文的学分认定。学生在国内外正式出版的刊物发表论文或参加国际、国内各级学术活动提交论文并被录用,可获得相应的创新学分,分值规定为:

(一)国际刊物(含国际会议论文集)、国内核心刊物,计5分。

(二)国内一般刊物或国家级学术活动论文,计3分。

(三)省、部级学术活动论文(作报告或收入论文集),计2分。

(四)校、院级学术活动论文(作报告或收入论文集),计 0.5分。

如论文有多位作者,则学分按以下比例进行分配:一位作者:100%;二位作者:60%、40%;三位作者:50%、30%、20%;四位作者;40%、30%、20%、10

发表论文需注明安徽工业大学大学生创新教育专项经费资助项目字样。

第六条  专利成果的学分认定。学生通过科技活动、创新教育课程学习等途径,以安徽工业大学名义申报并获得专利的,均可获得创新学分,其中:

(一)获得发明专利的,记录4分;获得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等专利的,记录2分。

(二)未以安徽工业大学名义申报获得专利的,创新学分减半认定。

第七条  其他各级各类科研和学术等创新活动的学分认定。各学院可根据各学科的特点或实验条件确定创新项目,并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报工创中心审定备案。学分认定由学院创新教育活动指导小组参照上述各项学分认定办法执行。

第八条  创新教育成绩登录。创新学分以创新教育课程形式在毕业时计入学生成绩档案。完成2个学分成绩登记为合格,4个学分成绩登记为良好,6个学分成绩登记为优秀。

第九条  对创新学分申报、审定中有弄虚作假行为者,取消取得的创新学分,并按照学术道德规范的有关规定相关责任人的追究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安徽工业大学大学生创新教育学分认定办法(试行)》(校办〔200646号)同时废止。未尽事宜由工创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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