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办〔2010〕3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的若干意见》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精神,加强学生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创新能力培养,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结合我校工作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学生科研训练计划(Student Research & Training Program,简称SRTP)实行项目立项申报制。学校设立专项经费予以资助。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三条 申请人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学习成绩优良的在校本科学生;
(二)有一定教学科研经验的教师同意作为指导教师。
第四条 申报要求:
(一)每年根据学校的工作安排由学院组织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进行项目申报,填报项目申报表。项目分为一般项目、重点项目。
(二)申报项目的同时成立项目组。项目组可以自行组建;也可由学院组织学生报名择优组建,鼓励跨学科组队。项目组人数一般为3—5人,原则上每个学生不能同时参加两个项目研究。
(三)每个项目组须确定一名指导教师。由学生拟题的项目由学生联系或由学院确定指导教师;由教师命题的项目,原则上由命题教师担任指导教师。为保证项目指导的质量,每位指导教师只能指导一个项目。
(四)学院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学生资格、指导教师资格进行审查;项目申报材料由学院汇总后,报工创中心汇总。
第三章 项目立项评审
第五条 科研处负责项目的立项评审。由工程实践与创新教育中心(以下简称工创中心)协助,会同教务处、校团委、学生处,成立包括相关学科教师在内的项目评审专家组,对所申报项目进行立项评审。
第六条 项目立项原则:
(一)可行性原则:应从本科生的实际能力出发进行选题,充分考虑本科阶段的知识结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以及知识的综合应用。项目选题应充分考虑利用学校实验室的教学科研资源、指导教师已有的科研条件,在一定时间、经费允许范围内能够完成。
(二)创新性原则:以各学科的研究热点,国内外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方法和社会热点等内容作为选题主要方向, 让学生了解学科发展的前沿,开拓学生的视野,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和良好的科学素养。
(三)实用性原则:帮助学生以适应市场经济为背景,引导学生带着社会的需求信息,主动提出问题、获取知识、参加实践;充分调动学生学习主动性,培养学生实践能力。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评审:
(一)申请者不具备申请项目的基本条件;
(二)申请手续不完备或申请书不符合要求;
(三)申请者对已获得资助的项目执行不力等。
第八条 申报项目经专家组审查报学校批准后予以立项实施。
第四章 项目实施与管理
第九条 由工创中心牵头,会同教务处、校团委、学生处负责做好相关项目的实施与管理工作,负责组织项目检查、结题、评优、成绩汇总等具体事宜及有关资料的管理,负责协调有关事宜,负责记载参加创新教育实践的学生的成绩、学分认定。
第十条 各学院创新教育指导小组负责指导本学院立项项目的实施工作;实验中心主任负责组织安排协调实验室开放事宜;学院须指派专人负责组织学院做好包括项目的申报、检查、结题、评审推优、成绩评定与汇总等具体事宜;学院要成立专家组负责审查学院SRTP项目的选题、指导教师资格、学生资格以及开展项目进度检查、项目结题、遴选推优等工作。
第十一条 项目一经立项,学生即可进入项目组开展工作。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学生应严格遵守学校各有关教学科研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 指导教师负责指导项目实施,统筹经费开支,协调有关事宜,评定并提交学生成绩和结题材料。
第十三条 指导教师一般不得代理或变更。遇有特殊情况(如调离、出国等)学院须及时报告,学校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项目一经立项,不得擅自改变项目内容和名称,不得随意调整项目组成员;因特殊原因需要变动,须及时提出申请经学院同意,工创中心核准后方可改变。
第十五条 课题项目一般应在12个月内完成,项目执行至中期,须由项目组提交中期进展报告,由学院汇总报送工创中心;学院应组织项目检查,关心项目的进展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协调解决。
第十六条 学校不定期检查项目实施情况,对立项后无故不开展项目研究工作、项目执行不力、未按要求上报项目进展报告、项目经费使用不符合有关财务制度规定等情况者,将视情节轻重给予中止或撤消项目、停止申请资格等处理。
第十七条 各学院实验室应根据学校有关实验室开放工作的规定,为需要利用实验室资源进行研究的项目提供条件保障。
第五章 结题验收与奖励
第十八条 由工创中心牵头组织实施项目的结题验收工作。
第十九条 结题验收以项目申报书为依据。以论文结题的,原则上应提交已正式刊发的期刊原件或录用通知书;以实物结题的,原则上应送交实物原件或实物模型(实物被固定在设备上不能拆卸,或实物作为装置正在使用不便送交时,可送交实物照片)。
第二十条 各项目在送交结题纸质材料的同时均要提交相应的电子文档(论文、调研报告、结题报告书、设计报告书、软件设计说明书等)。学校将参照论文审查情况对其进行抽查,凡经防抄袭系统检索被确认存在网络拷贝、学术抄袭等不端行为者,将取消结题资格、通报处理,追回相应的经费。其项目指导老师给予通报批评、两年内暂停SRTP项目申报资格等处理。
第二十一条 按时结题并提交结题材料的项目,参加项目工作的学生每人可获得规定的创新学分,中途退出的学生不能获得学分。
第二十二条 工创中心会同科研处组织学校专家对结题项目进行评审,对获“优秀项目”称号的项目颁发获奖证书;对按时完成项目而未获奖的项目颁发“安徽工业大学大学生创新实践证书”;
学校将学院的组织工作及实施情况纳入年度考评。
第二十三条 项目成果的知识产权、专利所有权归属安徽工业大学。公开发表的论文须注明“安徽工业大学大学生创新专项经费资助项目”;公开发表的论文,若学生为主要执笔者,学生应为第一作者。
第六章 经费使用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 工创中心负责专项经费的审核与管理。
第二十五条 专项经费由财务处根据国家以及学校有关财经纪律进行管理,专款专用。并按照《安徽工业大学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试行)》会同审计处等部门对专项经费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项目的立项资助经费幅度一般为500-3000元/项(具体标准由评审专家组另行制定)。项目经费使用中超支不补。
第二十七条 项目经费负责人可为项目负责人,学院也可根据情况确定经费负责人。
第二十八条 经费的使用实行先垫支后报销办法。报销程序为项目经费负责人签字、指导教师确认、工创中心审核、分管校领导审批、财务处报销。
第二十九条 项目经费主要用于实验耗材、书籍资料、文件打印、上机、外出调研差旅等所需费用,不得用于购置仪器设备、餐饮招待。
第三十条 凡未开展外出社会调研的、或实际报销的车票与外出调研地不吻合的,不予报销车旅费;因项目需要购置的书籍资料、软件等,需纳入学院资料室管理,由相关负责人签字验收后,予以报销。学院在经费报销审查中要严格把关,严控出现用其它票据虚假项目报销、挪作他用等情况,切实把专项经费投入到项目的开展中,提高专项经费的使用效益。
第三十一条 对立项后无故不开展项目研究工作、项目执行不力、未按要求上报项目进展报告、项目经费使用不符合有关财务制度规定等情况者,将视情节轻重给予中止或撤消项目、停止申请资格等处理。中止或撤消的项目,根据相关情节停止或追回其经费。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施行。原《安徽工业大学大学生创新教育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试行)》(校办〔2006〕46号)同时废止。未尽事宜由工创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