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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2015]49号 教学人员职称聘任中教学质量评价办法
2017-03-23 16:33     (点击: )

办〔201549

一、负责单位

教师能力发展中心(教学质量监控中心)按有关文件要求,会同校、院(部)两级教学督导专家组对职称晋升申请教师(以下简称“申请人”)的教学质量进行评价。每年度参加教学质量评价的申请人名单,由人事处统一提供;评价中所涉及的申请人教学材料、指导的毕业设计(论文)材料等由院(部)等教学单位负责提供;学生网上评教数据由教务处负责提供。

二、评价对象

申请教师系列副高及以上职称的教师,讲师由院(部)自行组织。续聘人员,不作为评价对象。

三、评价项目(内容)

教师能力发展中心负责组织由同行或相近专业3-5名专家(主要为教学督导专家组成员)组成的教学质量评价小组(以下简称“评价小组”),对申请人进行以下四个项目的评价。

(一)课堂教学(综合权重为0.4

1.评价形式及方法

采取“随堂听课”(本项目权重为0.5)与“说评课”(本项目权重为0.5)相结合的形式。

随堂听课。随堂听取申请人某一课程3次(学时)或以上,同时应有5人次或以上的听课人次。

说评课。该形式由教师能力发展中心集中组织、统一安排,每位申请人安排时间共45分钟,其中25分钟为“说课”,即由申请人就某一门课程的目标、资源、内容、实施、评价及改革思想等进行简要介绍或阐述,另20分钟为“评价小组”随机抽取该课程某一章节或专题由申请人进行课堂教学(“讲课”),并进行教学评价(评课),说课与讲课评价各占说评课的50%权重。

评价前三学年内如有教学督导专家组成员随堂听课评价存档材料,该存档材料可作为对申请人随堂听课的评价依据;如无此类存档材料且申请人在评价当年又无课堂教学任务的,则对其课堂教学评价成绩按“说评课”形式的评价成绩为依据。

“评价小组”成员(专家)依据课堂教学质量评价标准对申请人进行评价,在专家独立评价的基础上,形成教师能力发展中心的评价意见。

2.评价结果直接认定事项

申请人任现职以来如获得下列荣誉称号或竞赛奖项等之一,则本项目评价直接认定为“优秀”(95分):

省级教学基本功或类似教学竞赛获奖者,或校级教学基本功或类似教学竞赛二等奖及以上等级;

“宝钢教育奖优秀教师奖”或该奖项的“校内提名”者;

校级及以上“我心目中的好老师”、“最受学生欢迎的老师”等荣誉称号;

校级及以上“教学名师”或“教坛新秀”;

校级及以上“优秀教师”。

(二)教学文件/材料(综合权重为0.2

1.评价组织及方法

申请人必须完整提供任现职以来讲授某一课程的书面授课材料,包括教学大纲、教学日历、课程教案、课程小结等材料及作业布置与批改情况的证明材料。“评价小组”按相关评价标准进行评审,并形成教师能力发展中心的评价意见。

2.评价结果直接认定事项

申请人任现职以来如获得省级及以上微课、教学课件(PPT)等竞赛奖项,则本项目评价直接认定为“优秀”(95分)。

(三)毕业设计(论文)指导(综合权重为0.2

1.评价组织及方法

随机抽查申请人近三年指导学生的毕业设计(论文)归档材料3份,由“评价小组”按学校毕业设计(论文)质量评价标准进行评审,并形成教师能力发展中心的评价意见。

相关申请人若未参加毕业设计(论文)指导,该项目可忽略。此时,本办法中评价项目——教学文件/材料和学生网上评教的综合权重均调整为0.3

2.评价结果直接认定事项

申请人任现职以来如指导学生参加国家A级(类)竞赛获得三等奖及以上奖项的前2位指导教师,或参加省级A级(类)竞赛获得二等奖及以上奖项的首位指导教师,则本项目评价直接认定为“优秀”(95分)。

(四)学生网上评教(综合权重为0.2

1.评价依据及方法

根据教务处提供的学生网上评教信息(前三个学年度),教师能力发展中心依据相关申请人的分值进行统计评价(承担多门课程的教师,按课程学时加权取平均值)。

2.评价结果直接认定事项

申请人任现职以来如获得下列荣誉称号或竞赛奖项等之一,则本项目评价直接认定为“优秀”(95分):

校级及以上“三育人”先进个人;

校级及以上“我心目中的好老师”、“最受学生欢迎的老师”等;

校级及以上“教学名师”或“教坛新秀”;

校级及以上“优秀教师”;

“宝钢教育奖优秀教师奖”或该奖项的校内提名者。

四、评价结果

(一)评价结果由教师能力发展中心在人事处相关表格中填写,明确对相关申请人的课堂教学、教学文件(材料)、毕业设计(论文)指导和学生网上评教的评价意见,并在此基础上根据不同项目的权重,形成教学质量综合评价结果,以A(优)、B(良)、C(合格)、D(不合格)等级形式给出综合评价意见。

(二)评价结果由教师能力发展中心提交校聘任工作办公室。

(三)评价过程中形成的材料,均由教师能力发展中心归档;申请人通过学院提交的原始材料,由教师能力发展中心负责返还各院(部)或申请人。

(四)申请人任现职以来如发生并被校有关职能部门认定为“教学事故”,则综合评价结果直接认定为D(不合格);被认定为“教学差错”的申请人,则对其综合评价结果降一档次认定。

(五)评价结果的有效期为2年。

五、其他事项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教学人员职称聘任中教学质量评价办法(试行)》(校办〔201018号)同时废止。其他未尽事宜由教师能力发展中心负责解释。

关于修订《教学人员职称聘任中教学质量评价办法》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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